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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孙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离婚后,孙某某未按约支付补偿金,仅支付部分抚养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支付剩余补偿金及拖欠抚养费。鉴于女儿尚处哺乳期,法院需平衡女方权益与子女利益。孙某某辩称因失业无力支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来源彻底中断,且双方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款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孙某某违约事实;孙某某提交失业证明及低保证明作为书证,主张变更履行方式。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能力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剩余款项3万元;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一方经济状况恶化,亦不能随意免除约定义务。同时,法院在保护女方权益与考量男方实际履行能力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契约精神并重的裁判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