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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吴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公司股权归吴某所有,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离婚后,韩某发现吴某在协议签署前半年内,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假转账等方式,将公司账户资金约50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韩某主张吴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独自承担因转移财产导致的债务清偿责任。吴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经营支出,拒绝承认隐匿行为。双方就债务承担划分及财产真实性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向及虚构交易事实。吴某提交部分合同及发票,但未能提供完整财务账册以佐证其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最终去向的结论,并核实了双方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分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的500万元财产归韩某所有;二、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债务,由吴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韩某不再承担任何连带清偿义务;三、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支付补偿款200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前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调解快速定分止争,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也体现了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对家事审判中债务与财产分离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