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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林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朱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朱某再婚,则该房产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林某”。离婚后,朱某与案外人再婚,林某据此主张房产所有权回转。朱某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诉请确认该条款无效,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林某辩称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约束朱某再婚行为,应属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的财产处分条款效力及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再婚登记证明及报警记录(证明家暴情节)作为主要书证;林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条款系自愿签署。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当事人再婚自由的财产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虽具契约性,但不得以财产处分变相限制人身权利,此类条款自始无效,不影响其他合法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