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王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李某退役后办理过户”。2023年李某退役,王某要求过户遭拒,李某主张该条款意为“待李某退役后双方协商确定归属”,且该房产涉及李某父母部分出资,属家庭共有财产,王某无权单独取得。双方就“待李某退役后”这一时间状语的法律性质产生分歧,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军人退役证明;被告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协议存在歧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的背景语境进行辅助分析,并结合庭审质证,重点审查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二、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附期限的财产分割条款,若期限届满且无其他阻碍事由,应认定义务履行条件成就,维护交易安全与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