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女方)与冯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冯某某承担。2021年,债权人起诉徐某某偿还该笔债务,徐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冯某某追偿。冯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徐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未告知债权人而无效,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内部约定对已清偿债务的追偿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非军人配偶权益的保护与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出具的结清证明,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债务。冯某某提交了部分消费流水,主张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其个人非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书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徐某某关于冯某某偿还其代为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军人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军人一方追偿。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涉军婚姻中弱势方利益的适度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