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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李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李某某所有,但马某某享有永久居住权。离婚后,李某某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导致马某某无法行使居住权。马某某认为李某某违反离婚协议,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确认其居住权效力并排除妨害。李某某辩称协议中“居住权”表述模糊,且房屋已合法转让,不应再承担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非典型权利条款的解释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军人配偶权益的保护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第三人产权证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李某某违约事实。李某某提交了房屋交易完税证明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相关证据,主张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约定的具体语境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听取双方关于协议条款解释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协议中非典型权利(如居住权)条款在履行中的解释难题。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需平衡军人财产权与配偶权益,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权利性质、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歧义引发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