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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曹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协议履行期间,韩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半年内,通过多个隐蔽的证券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涉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韩某某认为曹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并主张曹某某少分或不分。曹某某辩称相关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支出及理财操作,否认存在隐匿故意,双方对协议条款解释及财产流向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诉前调解未果后,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韩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证券交易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曹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存在异常资金转出行为。曹某某则提交了相应的理财赎回凭证及家庭大额消费发票进行抗辩。法庭重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能否证明“恶意隐匿”的主观故意进行质证与认证,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财产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已签署且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举证责任标准。法院强调,仅有资金流向异常不足以认定恶意隐匿,需结合主观故意及行为合理性综合判断。对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形的,法院依法驳回诉请,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