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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胡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资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经查,黄某某在胡某某孕期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且刻意隐瞒该商铺产权以逃避分割。胡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因黄某某的过错行为及隐瞒财产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胡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黄某某隐瞒。黄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部分,并核实了黄某某在婚姻期间的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归原告胡某某所有,胡某某需向被告黄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鉴于被告黄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隐瞒财产,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多分财产补偿。综上,支持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不利后果。对于保护弱势方权益、惩戒恶意转移或隐瞒财产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及公平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