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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朱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马某在整理朱某遗留物品时,发现一段录音及朱某在境外持有的未披露股权凭证。马某主张该部分财产系离婚时遗漏,要求重新分割。朱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早已知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股权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涉外因素对财产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境外股权证明文件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朱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境外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条款的涵盖范围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境外股权分割的约定;二、确认该境外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马某分得60%份额,朱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对于离婚时确实遗漏或一方隐匿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涉外婚姻中的境外财产认定需结合证据规则与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