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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系夫妻,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刘某,但附加条款称“待郭某退役后配合办理过户”。2023年郭某退役,刘某要求过户遭拒,郭某主张该条款意为“若其退役且自愿配合才过户”,实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前可撤销。刘某认为该条款仅为履行期限约定,非赠与撤销权基础。双方因对“配合办理过户”的性质理解分歧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本案核心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模糊条款应作何解释,是否受军人特殊保护政策影响而改变合同性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刘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退役证明,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郭某提交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曾表达过反悔意愿,主张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规定,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区分了“履行期限”与“附条件赠与”的界限。即便涉及军人婚姻,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归属约定仍具约束力,不能随意以单方意愿否定协议效力,对统一涉军离婚案件裁判尺度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