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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协议未履行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离婚后被告以该房产涉及其已故父母遗留的潜在继承份额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擅自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其与继承权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被告出租房屋的合同,以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提交了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及部分亲属证言,主张对房产享有继承权。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物权变动依据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二、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即便一方主张涉及第三人继承权益,也不能对抗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处分的财产约定。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适用,保障了离婚协议履行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