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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析产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居住,并在国内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麻某所有,陆某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陆某以该房产涉及其已故父母遗产份额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过户。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房产权属涉及继承与析产交叉,且当事人具有涉外背景,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陆某抵押借款的合同书证。陆某提交了其父母死亡证明及遗产继承相关的初步证据,主张协议处分了非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包含遗产份额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涉及继承与析产交叉时的法律风险。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应充分厘清财产性质,特别是涉及遗产份额时,需确保处分权合法有效,避免后续履约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