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朱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博某某所有。2023年,博某某发现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博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朱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因涉军婚姻特殊性,博某某无权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商铺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婚姻存续期间证明,主张该财产为婚后所得。被告提交婚前个人存款流水及商铺登记时间证明,主张系婚前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物证进行质证,并调取银行流水核实资金流向。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博某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亦不免除如实分割共同财产的义务。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兼顾了军人婚姻的特殊性,为类似涉军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