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2023年,曹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国的不动产及对应抵押贷款。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贷款尚未还清。曹某某主张该房产及债务属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要求重新分割。吴某某辩称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且离婚时已明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应视为对遗漏财产的处分或放弃。双方就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债务承担比例产生重大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境外房产登记证明、贷款合同及评估鉴定意见,证明房产价值及剩余债务。被告吴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沟通记录,主张已达成概括性财产分割合意。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遗漏财产是否属于“未处理共同财产”及债务分担比例展开质证与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境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房产归被告吴某某所有,吴某某向曹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剩余贷款由吴某某负责偿还,若因吴某某未按时还款导致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需全额赔偿曹某某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该条款不当然涵盖未披露或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涉外婚姻中的遗漏财产,法院倾向于保护不知情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