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因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某需向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于离婚登记后三个月内付清。离婚后,吴某以“协议条款表述模糊”及“未实际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拒绝履行。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效力,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未进行开庭听证,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裁决。蒋某提交了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用以佐证家庭暴力事实及协议约定的真实性。吴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主张当时签署协议系受胁迫,且赔偿金额过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明确性及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蒋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吴某支付10万元损害赔偿金的条款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吴某关于条款模糊及受胁迫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责令吴某限期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执行力。即使未进入诉讼程序,只要离婚协议中关于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的赔偿约定明确且合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高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