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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冯某某假离婚逃债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2022年,冯某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频繁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徐某某所有,债务由冯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冯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遂起诉徐某某,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徐某某发现冯某某在离婚后仍与第三人同居,且所谓“假离婚”实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徐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冯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徐某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离婚登记档案,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合意及被告婚内过错行为。被告冯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系自愿,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原告所有的条款无效,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且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裁判启示: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夫妻一方利用离婚协议逃债并存在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追回财产并索赔,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