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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陆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然而,离婚后陆某某未按约履行协助探视义务,且在高某某提出探视时多次阻挠,甚至将孩子带至外地隐匿。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高某某认为陆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协助义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探视协助义务的法律定性及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阻挠探视及隐匿子女的行为;被告陆某某提交了部分沟通记录,辩称原告探视方式不当影响孩子休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双方关于探视权行使的具体约定及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陆某某应于每月第一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将女儿交由原告高某某探视,地点为原告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2. 原告高某某探视期间应确保孩子安全,不得干扰孩子正常生活作息;3. 被告不得无故阻挠原告行使探视权,若再次发生隐匿子女或阻挠探视行为,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法定探视权,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涉哺乳期子女的探视纠纷,法院应优先通过调解方式细化探视时间与方式,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避免简单判决导致矛盾激化,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