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陆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高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高某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后,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真逃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要求陆某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该协议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债务承担上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程序介入,因调解未果转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高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重点证明双方在离婚时仍保持共同生活迹象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陆某某作为被告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放弃。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中关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经营公司的细节,以核实“假离婚”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强调,离婚协议中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逃避法定债务,不仅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面临诚信危机及后续复杂的诉讼风险,警示公众应诚信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