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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博某全额承担,蒋某无需分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以博某名义所借的50万元经营款。蒋某主张该债务虽登记在博某名下,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离婚协议中“债务由博某承担”的条款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故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双方按比例分担。博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行为,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划分,蒋某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债务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子女学费缴纳凭证,证明债务资金流向及家庭受益情况;被告博某提交了借款合同及经营账册,主张债务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材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组织双方就债务分担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博某承担60%的清偿责任,蒋某承担40%的清偿责任;双方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债权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若一方先行清偿超过约定比例,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对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债务,即便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仍需在对外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可依据协议或公平原则进行追偿,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