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陆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陆某某抚养,高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离婚后,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及隐匿股权收益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高某某合法权益。高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陆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陆某某辩称协议已生效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存在法定隐匿转移财产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股权变更记录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陆某某存在资金异常流向及隐匿资产行为。陆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兜底条款效力,以及陆某某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隐匿转移财产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陆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陆某某向高某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子女抚养权维持原状,抚养费标准不变;双方就其他财产争议再无纠葛。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即便已签署离婚协议,若发现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受害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