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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谢某某因婚内出轨需向马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约定若逾期支付则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谢某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剩余款项以协议条款存在歧义、违约金过高为由拒绝支付。马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违约金调整问题,涉及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及公平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马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马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谢某某婚内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谢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主张违约金标准远超实际损失,请求予以调整。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双方对条款的理解,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谢某某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变更或撤销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维持原判中关于谢某某支付剩余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的判项;三、变更原判中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法院对过高违约金依职权进行调整,平衡了惩罚性与补偿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契约精神的统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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