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董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为逃避董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曹某某,债务由董某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2022年曹某某怀孕后,董某某拒绝履行家庭义务并转移剩余财产。曹某某发现董某某恶意串通逃债且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系“假离婚”后实际解除婚姻关系,且涉及女方孕期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董某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审判。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聊天记录,主张被告恶意逃债及未尽扶养义务。被告董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及形成时间鉴定意见》,试图证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晚于债务产生时间,存在伪造嫌疑,以抗辩其过错责任。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即产生真实离婚效力,但恶意串通逃债及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构成法定过错。法院在保护孕期妇女权益的同时,依据过错原则支持部分损害赔偿,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债务或侵害配偶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