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草案,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办理登记后,于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巨额财产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遂依据原草案主张朱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履行损害赔偿条款。朱某抗辩称该草案仅为意向性文件,未正式签署,且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因未写入正式离婚登记档案而无效。双方就草案性质及条款效力产生争议,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条款有效并判令朱某支付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草案原件、朱某隐匿财产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同居证据。朱某质证认为草案未经公证且未作为正式离婚协议备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法院重点审查了草案中关于过错赔偿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法性,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涉及离婚协议中未备案草案的效力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能证明草案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未写入正式登记档案,仍可能作为认定过错及赔偿的依据。本案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应规范签署法律文书,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