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朱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原系夫妻,朱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麻某所有,但未提及朱某名下某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离婚后,麻某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该笔遗漏财产,遂起诉要求分割。朱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因涉军身份,麻某主张分割可能影响其服役稳定。麻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明该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收益,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财产权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麻某提交了银行电子交易记录、理财合同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遗漏财产的存在及性质。朱某申请证人出庭,并提交服役证明,主张适用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条款。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范围。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麻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某向麻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被告朱某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不能当然涵盖未披露的夫妻共同财产,遗漏财产可另行起诉分割。同时,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未剥夺非军人配偶对合法共同财产权益的主张,平衡了特殊身份保护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