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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原系夫妻,为逃避麻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刘某所有,债务由麻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假离婚真逃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麻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双方自愿。本案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继承析产背景,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虽经诉前调解未果,但进入正式审判阶段。原告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诉讼判决书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时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被告麻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债务形成时间,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明显的逃债目的。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麻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原告刘某与被告麻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但刘某需向被告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便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若财产分割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部分条款无效。裁判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对类似“假离婚真逃债”案件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