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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系夫妻,曾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归麻某、债务由曾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后麻某以曾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请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查明双方系“假离婚”,实质为逃债。鉴于曾某军人身份,且双方无真实感情破裂事实,麻某主张的离婚及赔偿缺乏事实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主张曾某恶意转移资产及过错;曾某提交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视频及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并未真正分居,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法定离婚事由。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若缺乏真实感情破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强调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诚信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