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债务由李某承担。实则双方为逃避李某对第三人王某的巨额债务而“假离婚”。离婚后,王某起诉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无效。审理查明,李某当时处于哺乳期,双方并无真实感情破裂事实,离婚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效力及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提交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被告张某辩称离婚系自愿,但未能提供感情破裂证据。法院结合双方特殊时期(哺乳期)及债务发生时间,综合审查证据链,认定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系虚假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假离婚”逃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完成离婚登记,若查明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相关财产及债务约定可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注重穿透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