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冯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婚后冯某某在徐某某孕期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非婚生子,该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徐某某发现后,依据协议主张冯某某构成重大过错,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冯某某辩称协议系胁迫签署且未实际离婚,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孕期过错行为是否触发协议约定的赔偿条件及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徐某某孕期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出生证明复印件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电子版等电子数据证据,以证明冯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冯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虽原告撤诉,但明确了在涉隐私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程序的必要性及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为类似涉过错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程序与证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