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条款解释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但保留李某居住权至再婚。离婚后张某怀孕,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遂诉请确认李某丧失居住权并要求腾退。李某抗辩称协议未明确“再婚”具体情形,且张某孕期变动居住安排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以及涉孕期特殊情形下居住权限制的法律效力。双方对房产现状无异议,但对居住权存续条件存在根本分歧,导致析产与继承预备性纠纷产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孕期医学证明及异地工作调动函;被告提交房产现状照片及社区居住证明。双方申请对协议条款进行文义解释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再婚”表述存在歧义。庭审中,法官重点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及协议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质证,强调涉孕期妇女权益保护与契约严守的平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自愿在原告张某产后六个月内搬离涉案房屋,原告一次性补偿李某搬迁费及过渡期租金共计五万元;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居住权条款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终止,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孕期等特殊情形下,应结合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居住权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家事纠纷调解应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柔性,通过经济补偿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