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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朱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彭某,法院判决彭某承担连带责任,彭某履行后向朱某追偿。彭某主张朱某未按协议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且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朱某独自承担”的条款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能力受损而显失公平。朱某辩称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约束,拒绝承担额外补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其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入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已实际清偿及协议约定。朱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教育支出记录,主张其已履行抚养义务,且债务承担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划分是否损害第三人及子女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牺牲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债务分配。裁判启示在于,涉及子女利益的协议条款需接受公平性审查,否则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或不予强制执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