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主张离婚时遗漏了彭某父亲去世时遗留的一处房产份额,该房产登记在彭某名下,但彭某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条款涵盖所有潜在权益。蒋某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彭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父生前明确表示房产仅归彭某所有,且蒋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继承事实但未提出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列明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被告彭某提交继承公证书、遗嘱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房产为其个人遗产且原告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质证。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隐藏、转移财产情形,且其主张权利已过合理期限。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列明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当事人需对财产性质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对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法院将驳回分割请求,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