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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谭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黄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谭某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仅支付10万元。黄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黄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一段录音,证明谭某承认债务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且录音中谭某承认房产仍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庭审。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谭某出庭应诉,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被告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并围绕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释法析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黄某及子女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二、被告谭某于过户完成后三十日内支付剩余补偿款40万元;三、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在调解中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规范离婚协议履行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