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郭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及大量债务。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郭某、债务由刘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刘某遂起诉郭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郭某承担因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在于识别“假离婚真逃债”行为对婚姻财产关系的实质影响及过错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共同居住的照片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郭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债务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处置的合理性,对书证与视听资料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三、被告郭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违背真实意思且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同时确立了在恶意逃债背景下,一方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