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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郭某在整理谢某旧物时,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存有大额存款及股票收益,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郭某认为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存在隐瞒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笔遗漏财产。谢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郭某早已知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境外银行流水单、股票交易记录等书证,证明该财产的存在及金额。被告谢某提交了部分资金流向证明,主张财产性质。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境外账户内存款及股票收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谢某同意将该账户内剩余资金的一半支付给原告郭某。双方确认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对于涉外婚姻中隐匿境外资产的情形,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