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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董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股票账户收益归女方所有”,但未明确具体账户及收益计算时点。离婚后,邓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离婚登记日前已实现收益,而董某认为包含离婚后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增值及分红。双方因对“收益”范围理解分歧产生争议,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收益归属并分割。本案核心在于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邓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股票账户历史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主张收益计算截止日;被告董某提交证券公司对账单及市场波动分析报告,反驳原告观点。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缔约真意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探求当事人真意。对于“收益”等不确定概念,若无明确约定,法院倾向于维持协议稳定性,避免事后随意扩大解释,对规范离婚协议起草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