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黄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子女教育及医疗支出增加,朱某主张原协议抚养费标准过低,要求增加。黄某认为协议已明确约定且双方曾口头同意维持原状,拒绝增加。朱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调整的条款解释,主张协议存在歧义。双方对“固定抚养费”是否包含额外大额支出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履行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朱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单据及学校收费通知作为视听资料辅助证明支出增加,并附离婚协议原件。黄某提交了双方离婚登记时的谈话录音,主张当时已明确排除额外费用分担。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明确性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阶段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当协议约定不明或双方对履行产生争议时,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确权或变更,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解释实体权利义务。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及协商解决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