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登记时张某处于孕期。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后张某发现协议中关于“自愿放弃其他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且认为李某隐瞒了巨额共同债务。张某主张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损害胎儿及新生儿权益,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完成,不应撤销。双方对协议条款解释及孕期特殊保护适用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孕期医学证明、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曾承诺承担全部债务)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财产清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效力,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书面材料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涉及孕期特殊保护,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审慎评估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