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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林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子女随林某某生活,高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离婚后,双方因探视权行使时间、地点及频率产生严重分歧,多次沟通无果。林某某认为高某某频繁且无规律的探视干扰了子女正常生活与学习,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协议中模糊的探视条款进行明确解释,并限制高某某的探视方式。高某某辩称其探视行为符合常理,林某某恶意阻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协商确定”这一模糊条款在履行受阻时的司法解释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林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林某某提交了高某某多次未经同意强行探视、导致子女情绪波动的证人证言及学校老师的书面说明,主张高某某行为不当;高某某则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证明其探视具有连续性与合理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原则,即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法院强调,对于约定不明的探视权,应优先鼓励当事人协商,司法介入应保持谦抑,仅在协商彻底破裂且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时,才进行具体化裁定,避免过度干预家庭自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