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张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被告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2023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遂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主张被告违反忠实义务。被告辩称该条款系受胁迫签署,且涉外因素导致证据认定复杂,拒绝赔偿。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过错事实产生激烈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以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果,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围绕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证据采信进行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合法有效;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过错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审理时,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严格审查证据链,对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忠诚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家事纠纷中隐私保护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