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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林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马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林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只是自愿放弃分割。双方对商铺的权属认定及是否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该不动产的性质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马某在婚姻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并申请调取相关交易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马某存在恶意隐匿行为。马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进行抗辩。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同意将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转让给林某,马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林某一次性补偿马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