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邓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邓某净身出户,所有资产归黄某,债务由邓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黄某发现邓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诉请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黄某提交银行流水显示,离婚前邓某已将多处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涉嫌恶意转移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黄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离婚前后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过户登记信息,证明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邓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黄某与邓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邓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无效;二、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邓某因恶意转移财产,少分或不分;三、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制裁,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