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黄某某抚养,何某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何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处商铺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遂诉请法院判令该商铺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黄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仅登记在其名下,属父母赠与,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等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被告黄某某提交了其父母转账记录及赠与协议等书证,主张商铺系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概括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避免对已终结的婚姻关系进行无限追溯,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