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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唯一住房归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男方配合过户,男方无需支付折价款”。2024年曾某某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主张其因处于哺乳期且无其他住所,若强制过户将导致生活困难,且协议显失公平。陈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曾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约束,且房屋价值已涵盖子女抚养及女方权益保障。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特殊生理期间是否具备可撤销性或解释空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哺乳期医学证明及收入流水;被告陈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及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证明签署过程自愿且无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双方真实意图,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曾某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即便一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只要协议系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原则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轻易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已生效的财产分割约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契约精神与实质公平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