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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韩某某抚养,焦某某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后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产生高额学费,焦某某拒绝支付超出公立学校标准部分的费用,韩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协议中“抚养费”是否包含私立教育费用产生争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且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主张协议未明确约定私立教育费用,应按法定标准执行;韩某某则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承担私立教育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韩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私立学校缴费凭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曾就私立教育费用达成口头补充协议。焦某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缺乏书面佐证,且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依约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解释空间及未成年人实际生活需求,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事实核对。

判决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焦某某认识到继续诉讼可能损害子女利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焦某某撤回起诉(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在协议条款解释存在争议时,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撤诉方式化解矛盾,既尊重了离婚协议的契约精神,又避免了因僵化执行对未成年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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