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高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陆某抚养,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陆某主张高某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且认为协议中关于“教育费用”的条款存在歧义,要求高某承担子女私立学校的高额学费。高某辩称协议仅涵盖公立教育标准,且陆某单方面择校未获同意。双方因对“教育费用”范围及支付义务产生分歧,陆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追索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以及涉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事项的决定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陆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陆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私立学校缴费凭证及离婚协议扫描件,试图证明高某知晓并同意高额学费。高某则反驳称聊天记录仅为日常沟通,未形成对协议条款的变更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协议原文语境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体系解释。同时,重申父母对子女教育事项应协商一致,单方重大支出不得当然转嫁对方,对规范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