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博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博某某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2023年1月,冯某某以博某某阻挠探视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探视权行使方式。博某某辩称协议中“每月两次”未明确具体日期与时长,且孩子因学业繁忙需休息,拒绝配合。双方对协议条款中“探视权”的具体执行标准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沟通记录及探视受阻的录音证据,主张被告恶意阻碍亲子关系。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孩子学校作息表及日常照料记录,证明原告探视时间与孩子休息冲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协议文本的语义歧义及实际履行情况,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识到协议条款约定不明导致执行困难,经法官释明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约定模糊引发的常见纠纷。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细化探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以减少后续争议。同时,原告在诉讼中可依据程序权利灵活选择撤诉,通过协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以更高效地解决家事矛盾,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