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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马某支付郭某“孕期及哺乳期补偿金”10万元。后郭某主张马某未依约支付,诉请法院解释该条款并强制执行。马某抗辩称,协议签署时郭某并未实际怀孕,该条款系附条件生效,条件未成就故无需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孕期补偿条款的性质认定,即其属于对既往事实的确认还是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附条件约定。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怀孕时间的表述存在分歧,导致条款解释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郭某提交双方离婚登记时的电子数据记录及后续催款聊天记录,证明马某知晓并认可该补偿义务。马某则提交医疗诊断时间戳证据,主张条件未成就。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围绕条款文义及缔约真意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孕期补偿条款的解释规则,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条款性质,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允许当事人在执行阶段通过撤诉方式自行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