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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焦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因债务危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财产归焦某某、债务由陆某某承担,实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离婚后,陆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焦某某利用“假离婚”转移资产。陆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主张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在于识别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离婚,并认定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暴行为构成法定过错,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逃避债务的合意及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焦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被告坚持原立场,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陆某某与焦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可被认定无效,同时强调婚姻存续期间的家暴行为不因离婚形式而免责。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仅规制真实的婚姻关系,也穿透虚假意思表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维护公序良俗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