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何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何某抚养,黄某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2023年,黄某以何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调整抚养费。黄某提交了一段家庭聚会时的录音,显示何某曾口头表示“孩子太吵,想送回去”,黄某据此主张何某拒绝履行抚养职责。何某辩称该录音系断章取义,其实际承担主要照料责任,且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清晰明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经过开庭质证环节。原告黄某提交了家庭聚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试图证明被告拒绝抚养。被告何某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日常照料记录,反驳录音语境被曲解,并强调双方离婚协议系自愿签署,条款明确。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空间,未组织现场庭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单方提交的片段式视听资料,若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根本违约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院不予采信。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减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