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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1年,麻某在整理曾某遗留物品时,发现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隐匿手段,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登记在其亲属名下,且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被提及。麻某认为曾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套隐匿房产。曾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与麻某无关,且麻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麻某作为原告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曾某在离婚前转移资金购买该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曾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录音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结合其他书证,认定曾某存在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曾某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麻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隐匿行为中的关键作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财产逃避分割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保障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